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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收入稅費由誰繳?

  信息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張穗琳 張帆) 近期,廣州市越秀區地方稅務局處理瞭一起信訪案,信訪人為某房產出租人,其認為,與租戶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已註明由租戶承擔相關稅費,但因該租戶未履行繳納稅費的約定,導致其被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追繳相關稅費。信訪人認為,該協議合法有效,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應退還其被追繳的房屋租賃相關稅費,該稅費應向租戶追繳。

  那麼,到底誰才是房屋租賃相關稅費的納稅義務人呢?如果房屋租賃雙方存在合同約定,稅務部門又該向誰追繳呢?

  地稅部門指出,稅收項目、納稅義務人、稅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那麼納稅人就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信訪案中,出租人出租自有的房屋,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產租賃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明確,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轉讓他人使用,是對外提供租賃服務,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繳納營業稅。綜合上述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的納稅義務人為房屋的出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該信訪案中,該信訪人是房屋出租人,即為納稅義務人。雖然房屋租賃雙方在合同中規定"本合同租金所應交納的稅金由承租方繳納",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約定並不能改變法定義務人。因而,房屋出租人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的做法正確,其要求退還已繳納的稅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目前我市的個人出租屋稅收業務大多已委托個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征和代開發票,因此個人可到所屬地的個人出租屋管理中心辦理有關申報納稅手續。對於房屋出租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其房貸台中南區房貸車貸信貸彰化北斗車貸信貸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將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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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楊梅房屋信貸ews/2014-07-22/09434310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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